宋泽柏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1225刑初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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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5刑初125号案件名称
宋泽柏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会同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宋泽柏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225刑初12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泽柏,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会同县,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会同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21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7月1日被监视居住。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以怀会检刑诉〔202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泽柏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吴大放、检察官助理唐小燕,被告人宋泽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5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宋泽柏在会同县山水龙城九号饭店吃晚饭,期间饮用了米酒。饭后,宋泽柏驾驶一辆牌照为湘N×××××的二轮摩托车,由会同县山水龙城九号饭店往会同县林城镇翁保村方向行驶,途经会同县武装部路段时,被正在进行交通违法专项整治的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被告人宋泽柏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0mg/100ml。随后,办案民警将其带至会同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并送检,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另查明,被告人宋泽柏驾驶证已过有效期,处于违法未处理,注销可恢复状态,系无证驾驶。归案后,宋泽柏自愿认罪认罚。会同县司法局同意对宋泽柏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泽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及现场查获图照、酒精测试图照、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图照、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泽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宋泽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宋泽柏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会同县司法局同意对宋泽柏适用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对宋泽柏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根据宋泽柏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泽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吴美松人民陪审员 唐帮相人民陪审员 黄丽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梁 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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