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怀兵、任怀勤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皖0321执异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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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21执异135号案件名称
沈怀兵、任怀勤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沈怀兵;任怀勤;任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321执异135号案外人:任哲,女,199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沈怀兵,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任怀勤,女,195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在本院执行沈怀兵与任怀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任哲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任哲称,沈怀兵申请执行任怀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原登记在被执行人任怀勤名下位于怀远县江山御景A区,但该房产是案外人任哲的房产,安置在任哲的名下,与任怀勤无关。现法院误将案外人财产当做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利。因此,请求法院终止对该房屋的执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查封、评估、拍卖),解除对该房产的强制措施。本院查明,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2013)怀诉前保字第195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任怀勤所有的坐落于怀远县(房地权证:怀私字第××号)。本院在执行沈怀兵与任怀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18)皖0321执683号之二执行裁定,续查封被执行人任怀勤所有的位于怀远县(房地权证:怀私字第××号)被征收后安置的位于怀远县房屋一处。案涉房产现位置为怀远县荆山镇江山御景A区。另查明,被执行人任怀勤与案外人任哲系母女关系。2014年10月5日,任哲作为被征收人与怀远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案涉房产安置合同书。本院认为,案外人任哲虽称本案的执行标的,即安徽省怀远县荆山镇江山御景A区房屋为其财产,但案涉房屋拆迁安置前登记权利人即为任怀勤,案外人任哲签订安置合同书时案涉房产已被本院查封,该查封效力及于拆迁安置后的房产,案外人不能仅已签订安置合同便当然享有案涉房产的所有权。案外人任哲对该房产不享有足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权益,对案外人任哲请求本院停止执行、解除查封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任哲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张建蒙审 判 员 赵 亮审 判 员 孟明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李宁宁书 记 员 杨 倩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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