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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浪、铜川市乐途物流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财保7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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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财保754号
  • 案件名称

    乔浪、铜川市乐途物流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乔浪;铜川市乐途物流有限公司;郑淑珍;代华祥;代娟强
  • 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75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郑淑珍,女,1954年6月23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代娟强,男,1976年2月21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代华祥,男,1978年7月21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铜川市乐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成柯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乔浪,男,1987年4月1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 ,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郑淑珍、代娟强、代华祥与被申请人铜川市乐途物流有限公司、乔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2020)陕0112财保539号民事裁定,扣押被申请人铜川市乐途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陕B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被申请人乔浪名下的陕BXXXX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现申请人以二审终审判决已经生效为由,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铜川市乐途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陕B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被申请人乔浪名下的陕BXXXX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郝思蒙195406237261011XXXX4062315281976022172161011XXXX602211531197807217261011XXXX80721151991610204668411987041415161020XXXX704144031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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