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冀州支行、张卫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81民初19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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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81民初1906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冀州支行、张卫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冀州支行;张卫党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81民初190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冀州支行,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冀新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1809810745W。负责人:张宁,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义,该行客户部副经理。被告:张卫党,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衡水市冀州区西王镇水泊张村75号,现住衡水市冀州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冀州支行与被告张卫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冀州支行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冀州支行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冀州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584元,减半收取计279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立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薛 娜书 记 员 武晨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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