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力、张九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81民初3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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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民初3457号案件名称
王力、张九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力;张九顺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81民初3457号原告:王力,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群众,住葫芦岛市。被告:张九顺,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原告王力诉被告张九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王力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王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力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力负担。审判员 王 珂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美澍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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