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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张九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81民初3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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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民初3457号
  • 案件名称

    王力、张九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兴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王力;张九顺
  • 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81民初3457号原告:王力,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群众,住葫芦岛市。被告:张九顺,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原告王力诉被告张九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王力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王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力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力负担。审判员 王 珂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美澍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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