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香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0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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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0021号案件名称
大连香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大连香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洋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0021号原告:大连香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N1区2号1单元33层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7260469721。法定代表人:姚起娟,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飞,系辽宁怀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勇,系辽宁怀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洋,女,1979年7月10日生,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大连香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因被告已缴纳物业费,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香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连香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袁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姗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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