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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香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0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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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0021号
  • 案件名称

    大连香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大连香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洋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0021号原告:大连香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N1区2号1单元33层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7260469721。法定代表人:姚起娟,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飞,系辽宁怀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勇,系辽宁怀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洋,女,1979年7月10日生,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大连香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因被告已缴纳物业费,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香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连香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袁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姗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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