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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照、杨钦道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27民初25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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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27民初2565号
  • 案件名称

    刘永照、杨钦道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宜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刘永照;杨钦道;暴彦民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27民初2565号原告:刘永照,男,汉族,1948年9月12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帅波,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等特别授权。被告:杨钦道,男,汉族,1956年4月15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旗,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签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第三人:暴彦民,男,汉族,1968年8月9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原告刘永照诉被告杨钦道、第三人暴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永照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钦道、第三人暴彦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永照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钦道、第三人暴彦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照申请撤回对被告杨钦道、第三人暴彦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刘永照承担。审判员 卫 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雅楠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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