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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厚长、李永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81民初3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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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民初3175号
  • 案件名称

    刘厚长、李永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冈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刘厚长;李永贵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81民初3175号原告:刘厚长,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被告:李永贵,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原告刘厚长与被告李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刘厚长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厚长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喻 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屈叶乐代理书记员  彭莎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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