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兴投资有限公司、翼晋黔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02民初9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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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02民初9853号案件名称
贵州黔兴投资有限公司、翼晋黔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贵州黔兴投资有限公司;翼晋黔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02民初9853号原告:贵州黔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玉厂路166号玉山碧苑5号楼负1层4号。法定代表人:李贵钦,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争鸣,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翼晋黔,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黔兴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翼晋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黔兴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黔兴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黔兴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844元减半收取17422元,由贵州黔兴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骈冬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宋润玲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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