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集瑞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阿克苏雷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范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01执2340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901执2340号之一案件名称
新疆中集瑞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阿克苏雷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范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新疆中集瑞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阿克苏雷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范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新2901执23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中集瑞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西路253号景苑小区二期5栋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茅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阴安,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阿克苏雷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韵路东侧(海林车业院内)。 法定代表人:龙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范琳,女,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阿克苏雷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中集瑞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阿克苏雷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范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疆中集瑞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中集瑞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01执234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后在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安宁审判员 李伟审判员 朱秉坤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符馨月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何晋、金成龙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01执4301号 下一篇 禹城舜禹建材有限公司、江苏英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482执保4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