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晋、金成龙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01执4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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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1执4301号案件名称
何晋、金成龙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何晋;金成龙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01执4301号申请执行人:何晋,女,1979年8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被执行人:金成龙,男,1984年5月29日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何晋与被执行人金成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2021)吉2401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何晋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成龙返还案件受理费212.5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成龙向申请执行人何晋自动履行全部义务。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何晋申请本院(2021)吉2401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执行的212.5元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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