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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晋、金成龙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01执4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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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1执4301号
  • 案件名称

    何晋、金成龙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何晋;金成龙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01执4301号申请执行人:何晋,女,1979年8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被执行人:金成龙,男,1984年5月29日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何晋与被执行人金成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2021)吉2401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何晋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成龙返还案件受理费212.5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成龙向申请执行人何晋自动履行全部义务。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何晋申请本院(2021)吉2401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执行的212.5元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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