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焕文、孙晓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681民初45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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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民初4568号案件名称
陈焕文、孙晓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陈焕文;孙晓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681民初4568号原告:陈焕文,男,195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言,女,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被告:孙晓峰,男,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东港市。原告陈焕文与被告孙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焕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晓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给付原告水稻货款55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1年10月末在原告处收购水稻,尚欠原告货款55000元。被告因当时资金紧张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双方约定2021年3月底前还款。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原告处收购水稻。因拖欠原告水稻款,被告于2021年2月2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中载明:“欠陈焕文水稻款¥55000元整(伍万伍仟元整)还款日2021年3月底前孙晓峰2021年2月2日”。上述欠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给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等在卷为凭,上述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及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在购买原告的水稻后,理应按约及时给付原告货款,未及时给付货款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综上,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欠条向被告主张给付所欠货款,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晓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焕文水稻货款55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丽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金照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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