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梅、徐玉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802民初46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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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802民初4603号案件名称
李梅、徐玉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宣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梅;徐玉珍;张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802民初4603号原告:李梅,女,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徐玉珍,女,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张骏,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李梅与被告徐玉珍、张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4月按照月息1分5厘计至还款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家人和被告系朋友关系。前几年,被告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此后被告均按约定的利率按时支付利息。现原告自己购房需要资金,多资向被告催要此款均无果。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底至2019年5月期间,张骏因经营“汇泰寄卖行”、“汇康公司”需资金周转,单独或与其母亲徐玉珍、妻子周莉共同向他人借款,借款数万元、数十万元不等,多约定按月利率1.5%计息。2020年,张骏因犯诈骗罪被判刑入狱,徐玉珍、周莉未能清偿借款,部分债权人为主张债权诉至本院。自2021年6月起,本院共受理涉及徐玉珍、张骏民间借贷案件23件,借款金额达389万元,借款对象涉及邻居、好友及无特定关系人。在本院受理的陈清文诉徐玉珍、张益来、张骏案件庭审中,徐玉珍陈述为张骏经营需要向40余人借款,借款金额约四五百万元;出借人陈清文陈述存在通过他人介绍促成借贷的情形。徐玉珍、张骏的借贷行为涉及人数众多、数额巨大,且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5元,退还原告李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蓓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胡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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