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佘某某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3执恢3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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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3执恢30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某某、佘某某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某某;佘某某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3执恢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佘某某,女。刘某某申请执行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铜印法民初字第3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支付案件款2300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345元。但被执行人佘某某未予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佘某某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对被执行人佘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调查,查询到的被执行人佘某某名下有银行存款11183.54元,本院已依法扣划至本院执行款账户,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后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佘某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3、我院将执行过程向申请执行人予以了告知。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峰审判员 姜彦青审判员 廉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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