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党学、窦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03民初155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民初1555号案件名称
马党学、窦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渭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马党学;窦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503民初1555号原告:窦某某,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1212XXXX112150037。被告:马某某,男,约49岁,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原告窦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窦某某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窦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计360元,由原告窦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关晋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马 洁 1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沈璇与覃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53民初3010号 下一篇 唐雪梅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81执8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