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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元国、赵林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2民初37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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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22民初3755号
  • 案件名称

    张元国、赵林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张元国;赵林虎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2民初3755号原告:张元国,男,1968年2月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被告:赵林虎,男,1965年10月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        原告张元国与被告赵林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张元国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元国现以证据不足,待充实证据后另行起诉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元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716.62元,减半收取计358.31元,由原告张元国负担。        审判员    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玉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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