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元国、赵林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2民初37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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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22民初3755号案件名称
张元国、赵林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元国;赵林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2民初3755号原告:张元国,男,1968年2月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被告:赵林虎,男,1965年10月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 原告张元国与被告赵林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张元国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元国现以证据不足,待充实证据后另行起诉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元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716.62元,减半收取计358.31元,由原告张元国负担。 审判员 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玉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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