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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金梅、杨翱尘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津0113民初87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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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民初8784号
  • 案件名称

    范金梅、杨翱尘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范金梅;杨翱尘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津0113民初8784号原告:范金梅,女,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茹,天津嘉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翱尘,男,199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范金梅与被告杨翱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金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翱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范金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53424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自2021年4月9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系卖方,被告系买方,原告在天津市北辰区经营蔬菜批发,2020年9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一直在原告处采购青菜,依被告指示,原告备好货,被告上门自提。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只向原告微信支付过货款20000元,其余货款一直赊欠。2021年4月9日,双方微信确认欠付货款53424元,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以各种理由一直推脱拒不支付。原告认为,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收货后拖欠货款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依法应当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杨翱尘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供货蔬菜等物品若干,被告亦陆续支付过原告部分货款。2021年4月9日,原告于微信中确认被告欠付其货款53424元,并据此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对欠款数额未予置评,但就原告催要货款事宜亦提出了还款时间。现原告主张货款,被告至今未予支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当受法律保护。现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至今未能支付原告相应货款当属违约,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结合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及其中被告支付原告部分货款的事实,能够确认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被告对于原告现主张的货款亦间接予以确认,故本院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货款53424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相应利息问题,结合前述认定,为便于计算和执行,本院对于原告该项主张依法予以调整,当以5342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其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为宜。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请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翱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范金梅货款53424元及相应的利息(计算方式:以5342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其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范金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6元、保全费554元,由被告杨翱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达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柴晶晶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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