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良、凌海市凌水小镇学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81民初2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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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81民初2523号案件名称
耿良、凌海市凌水小镇学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凌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耿良;凌海市凌水小镇学校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81民初2523号原告:耿良,男,1978年11月21日生,满族,无业,住锦州市古塔区。被告:凌海市凌水小镇学校,住所地凌海市温泉路。法定代表人:张建军,系该校校长。原告耿良诉被告凌海市凌水小镇学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耿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耿良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月月书 记 员 金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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