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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良、凌海市凌水小镇学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81民初2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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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81民初2523号
  • 案件名称

    耿良、凌海市凌水小镇学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凌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耿良;凌海市凌水小镇学校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81民初2523号原告:耿良,男,1978年11月21日生,满族,无业,住锦州市古塔区。被告:凌海市凌水小镇学校,住所地凌海市温泉路。法定代表人:张建军,系该校校长。原告耿良诉被告凌海市凌水小镇学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耿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耿良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月月书 记 员  金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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