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刚、赵东平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4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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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03民初4739号案件名称
陈刚、赵东平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陈刚;赵东平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4739号原告:陈刚,男,汉族,1986年7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军,青海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东平,男,汉族,1971年10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西宁市城中区。 原告陈刚与被告赵东平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原告陈刚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6元,由原告陈刚负担。 审判员 刘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焕焕书记员 冯文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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