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暮云支行、蒋亚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10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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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10032号案件名称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暮云支行、蒋亚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暮云支行;蒋亚男;张花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10032号原告: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暮云支行,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中意二路479号。负责人:陈浩。被告:蒋亚男,男,汉族,1982年9月12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被告:张花,女,汉族,1983年2月26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暮云支行与被告蒋亚男、张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暮云支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姣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钟晨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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