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渭南市洛河经济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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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855号案件名称
陕西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渭南市洛河经济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陕西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渭南市洛河经济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6执855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市洛河经济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驻所地:陕西省XX城县。 法定代表人:李高盈,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姬延峰,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南小林,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梁正,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渭南市洛河经济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民终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履行转让款7599180元(以单元楼成本价每平方米2993.19元折抵面积支付)、案件受理费137005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5396元。在执行中,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陕西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待售房产,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金融账户予以冻结,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渭南市洛河经济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认为,该案件执行标的为7599180元以单元楼成本价每平方米2993.19元折抵面积支付),本次执行实现债权数额为0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晓刚审 判 员 李更生审 判 员 米展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邓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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