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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先宋、孙鑫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2民初204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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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民初204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全先宋、孙鑫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全先宋;孙鑫;全玉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2民初2041号之一申请人:全先宋,男,汉族,1954年11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申请人:孙鑫,女,汉族,1966年4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被申请人:全玉生,男,汉族,1964年11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全先宋、孙鑫与被申请人全玉生、周建军、衡阳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申请人全先宋、孙鑫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2021)湘0422民初2041号诉讼保全《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全玉生、周建军、衡阳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共计xx万元。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全先宋、孙鑫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全先宋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账号:xxx)的冻结,本院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全玉生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xxx的冻结。审 判 员  刘 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陈小璇书 记 员  伍美玲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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