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沃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旭龙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3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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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3823号案件名称
盘州市沃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旭龙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盘州市沃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旭龙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3823号原告:盘州市沃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两河街道沙坡立交桥快速通道旁(两河街道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33372916248。法定代表人:周顺贵,盘州市沃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龙友,贵州贵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0114243。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益,贵州贵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70201010217575。被告:胡旭龙,男,1991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原告盘州市沃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旭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盘州市沃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盘州市沃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盘州市沃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9元,由原告盘州市沃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焦万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周若兰书 记 员 张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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