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宋某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24民初1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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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24民初1733号案件名称
李某某、宋某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某某;宋某案件缘由
赠与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24民初173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平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平阴弘正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平阴弘正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汉族,住平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某,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男,汉族,住平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平阴县伟业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宋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21年9月7日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560元,减半收取计228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夏 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付国庆书 记 员 朱文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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