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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超亚、俞江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206民初5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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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206民初5443号
  • 案件名称

    王超亚、俞江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波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王超亚;俞江侠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206民初5443号 原告:王超亚,户籍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俞江侠,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原告王超亚与被告俞江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俞江侠归还借款14200元及利息1000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被告俞江侠归还借款14200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超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江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宣判。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1年4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本人俞江侠因生意周转向王超亚借款人民币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于2021年5月7日还清”。原告因钱不够,实际向被告转账142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俞江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王超亚借款14200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俞江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如义务人逾期未履行,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胡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代书记员徐璐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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