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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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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375号
  • 案件名称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刘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37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住所地:西乡县。负责人:王某某,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某,该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某,该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1964年11月23日出生,住址西乡县。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724民初15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某偿还申请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081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7日),之后利息利随本清。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公告期届满后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160元,申请执行费1417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刘某某无银行存款,无网络资金,无证券,无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刘某某无房产登记信息;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外享有30000元的债权,本院依法划拨到账,该款申请人已领取;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刘某某长期在外,无联系方式,在户籍地没有任何财产。现被执行人刘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终本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核查的事实表示认可,同意对未受偿的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保留债权。案件受理费1160元,申请执行费1417元被执行人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斌审 判 员  周治锋审 判 员  穆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付永华书 记 员  朱 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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