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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东莞市茶兴娱乐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971执968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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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971执968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东莞市茶兴娱乐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东莞市茶兴娱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971执96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郭尔罗斯大路(南园小区对面)。法定代表人:朱永军。被执行人:东莞市茶兴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茶山村茶山大道中96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欧阳新宇。申请执行人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茶兴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粤1971民初134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东莞市茶兴娱乐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受理费56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债务以及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另,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控以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并无异议,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泽审判员 卢建文审判员 龙泽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卢俊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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