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君、王淑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522民初2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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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22民初2683号案件名称
周立君、王淑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周立君;王淑玲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22民初2683号原告:周立君,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住桓仁满族自治县。被告:王淑玲,女,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住桓仁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立君诉被告王淑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周立君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立君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周立君负担。审判员 张炎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长月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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