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执恢93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7执恢93号之一案件名称
汉中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汉中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汉中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7执恢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汉中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700710088780D。 法定代表人:李跃,该执行董事 。 被执行人: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833。 法定代表人:成怀德,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汉中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日具条领取执行案款9519464元。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2021)陕07执恢9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名下由汉中市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2号楼在建工程(查封期限为三年),因该在建工程未竣工验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同时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钟华进书 记 员 秦 健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郭署光、郭秀凤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2执2180号 下一篇 李成会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422执10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