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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勇、杨雪梅等严新辉、韩拥军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313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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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313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韩勇、杨雪梅等严新辉、韩拥军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韩勇;杨雪梅;严新辉;韩拥军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31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勇,男,住新疆巴楚县。 被执行人:杨雪梅,女,1968年8月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严新辉,男,1965年9月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韩拥军,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本院作出的(2020)新0102民初45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韩拥军、严新辉、杨雪梅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为1558868.2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7989元。应执行1558868.28元,已执行48325.07元,未执行1510543.2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15日、2021年9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韩拥军、严新辉、杨雪梅名下的财产信息,已扣划存款48325.07元发还申请人;查封了严新辉名下比亚迪汽车,因未实际扣押控制,故无法处置;之外未发现证券等财产; 三、本案在诉讼阶段已保全被执行人韩拥军名下本市宝山路399号天山绿洲住宅小区A、B组团B-9栋1单元601、严新辉名下本市宝山路399号天山绿洲住宅小区E-2栋1单元504、严新辉名下西安市户县房产五套。其中韩拥军名下房产由(2020)新0102执恢115号案件首封,本案无法处置;严新辉名下房产分别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及陕西户县海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抵押,且抵押数额大,申请人申请不予处置。本案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其他房产。 四、2021年9月26日,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韩拥军、严新辉、杨雪梅限制高消费并已发布; 五、本案传唤被执行人韩拥军、严新辉、杨雪梅到法院询问,双方达成和解但未按期履行。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韩勇,申请人没有异议,且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韩拥军、严新辉、杨雪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麦祖义审判员娄俊伟审判员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阿丽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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