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高义建材店、唐卫平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2执38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22执382号案件名称
双牌县高义建材店、唐卫平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双牌县高义建材店;唐卫平;唐红波;唐满贵;唐解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2执382号申请执行人:双牌县高义建材店,住所地:湖南省双牌县泷泊镇紫金南路25号。经营者:蒋高义,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双牌县泷泊镇紫金南路25号。被执行人:唐卫平,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零陵区人,居民,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被执行人:唐红波,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零陵区人,居民,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被执行人:唐满贵,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零陵区人,居民,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被执行人:唐解成,男,195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零陵区人,居民,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申请执行人双牌县高义建材店与被执行人唐卫平、唐红波、唐满贵、唐解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22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卫平、唐红波、唐满贵、唐解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双牌县高义建材店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唐卫平、唐红波、唐满贵、唐解成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唐卫平、唐红波、唐满贵、唐解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唐卫平、唐红波、唐满贵、唐解成银行和互联网银行无存款、无住房公积金,没有投资收益类保险,也没有购买股票、证券等金融理财产品,亦无其他确定可供执行的债权,无工商登记、无房产,无车辆。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唐卫平、唐红波、唐满贵、唐解成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唐卫平、唐红波、唐满贵、唐解成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双牌县高义建材店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唐卫平、唐红波、唐满贵、唐解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双牌县高义建材店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丽红审 判 员 刘满喜审 判 员 蒋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黄科旗书 记 员 蒋洪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增娟、谢光磊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其他(2021)冀0184执1108-1号 下一篇 鲁东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12执7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