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与马利斌、高岩等合伙企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1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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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民终1698号案件名称
李旭与马利斌、高岩等合伙企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李旭;马利斌;高岩;刘金红;咸海波;张艳云;刘德新案件缘由
合伙企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16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旭,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乙烯厂职工,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吉林市船营区正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利斌,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吉林市船营区正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岩,男,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乙烯厂职工,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吉林市船营区正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金红,女,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吉林市船营区正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原告):咸海波,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吉林市船营区正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艳云,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吉林市船营区正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德新,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冬冬烧鸽子饭店经营者,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鸿翔(系刘德新外甥),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刚,吉林东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旭、马利斌、高岩、刘金红、咸海波、张艳云因与被上诉人刘德新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2民初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李旭、马利斌、高岩、刘金红、咸海波、张艳云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李旭、马利斌、高岩、刘金红、咸海波、张艳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旭、马利斌、高岩、刘金红、咸海波、张艳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上诉人李旭、马利斌、高岩、刘金红、咸海波、张艳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卓审判员 付婷婷审判员 刘静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贺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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