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玥岑、周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2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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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2552号案件名称
周玥岑、周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周玥岑;周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2552号申请执行人:周玥岑,女,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怀化市鹤城区,经常居住地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周丽,女,1977年2月22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周玥岑与被执行人周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湘1202民初3186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该案予以了首次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发起线上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证券、金融理财产品、保险、微信账户、支付宝、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同时,依法进行了线下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申报情况,本院依法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额度冻结)。该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自2021年8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了有效财产线索。另,以(2021)湘1202执2552号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了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限制,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了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电话约谈告知了被执行人目前的财产状况,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以上情况予以存卷,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本金5万元,该案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长 周 武审判员 张 旭审判员 蒋从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杰林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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