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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青、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21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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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21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曹中青、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曹中青;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2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中青,男,195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乐,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杜山镇路口村李家墩特1号(村委会2楼)。法定代表人:段传林,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曹中青与被执行人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80600.6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280600.6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曹中青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42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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