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玉芝、鞍山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2民初59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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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民初5932号案件名称
葛玉芝、鞍山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葛玉芝;鞍山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2民初5932号原告:葛玉芝,女,194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瑶,辽宁杜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鞍山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平安街1-S2丙。法定代表人:林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沫含,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葛玉芝与被告鞍山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马庆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庞 可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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