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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丰凯五交化批发部、威海永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1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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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1460号
  • 案件名称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丰凯五交化批发部、威海永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威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丰凯五交化批发部;威海永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2执1460号申请执行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丰凯五交化批发部,住所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峰路。经营者:刘卫红,女,1975年5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商河县。被执行人威海永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西。法定代表人:姜国辉,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丰凯五交化批发部与被执行人威海永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丰凯五交化批发部依据生效的(2021)鲁1002民初143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申请执行人**元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年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威海永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签收。本院遂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1、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通过“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及住房公积金进行了查询,未查得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分别于2021年4月14日、8月16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登记、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反馈的账户信息,已冻结相关银行账户,但账号余额显示为零。查询被执行人有设备并已查封,本案属轮候查封,现无法处置,此外未查得其他财产线索;3、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且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对被执行人威海永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依法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示。综上,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所穷尽之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明确其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信息,不申请悬赏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002民初143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为良审判员  李 林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丛 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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