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炳初、胡纯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湘0524执1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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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4执1471号案件名称
梁炳初、胡纯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隆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梁炳初;胡纯美;刘志燕;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524执1471号梁炳初、胡纯美、刘志燕、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梁炳初、胡纯美、刘志燕与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0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已将本院(2021)湘05民终12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予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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