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力强、彭申阳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21民初2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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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21民初2406号案件名称
冯力强、彭申阳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冯力强;彭申阳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21民初2406号原告:冯力强,男,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被告:彭申阳,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原告冯力强与被告彭申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冯力强以自愿与被告彭申阳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申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力强申请撤回对被告彭申阳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力强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力强负担。审 判 员 李 彦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张飞兵代理书记员 周升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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