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育浩、苏巧玲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粤0785财保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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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85财保107号案件名称
钟育浩、苏巧玲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恩平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钟育浩;苏巧玲;梁来有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85财保107号申请人:钟育浩,男,199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紫金县。被申请人:苏巧玲,女,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大鹏新区。被申请人:梁来有,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龙岗区。申请人钟育浩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梁来有、苏巧玲的粤B×××××号小型越野客车,保全额度为人民币200000元,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以保单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梁来有(车辆登记所有人)、苏巧玲(车辆实际支配人)的粤B×××××号小型越野客车(保全限额为人民币200000元)。扣押期限两年。扣押期间不得实施买卖、转让、赠与、抵押等与本裁定相抵触的行为。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钟育浩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郑艳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晓敏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85财保107号申请人:钟育浩,男,199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紫金县。被申请人:苏巧玲,女,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大鹏新区。被申请人:梁来有,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龙岗区。申请人钟育浩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梁来有、苏巧玲的粤B×××××号小型越野客车,保全额度为人民币200000元,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以保单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梁来有(车辆登记所有人)、苏巧玲(车辆实际支配人)的粤B×××××号小型越野客车(保全限额为人民币200000元)。扣押期限两年。扣押期间不得实施买卖、转让、赠与、抵押等与本裁定相抵触的行为。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钟育浩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郑艳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晓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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