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春登、刘云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民终1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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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民终1573号案件名称
谢春登、刘云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谢春登;刘云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民终15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谢春登,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超,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云,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曙明,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谢春登因与被上诉人刘云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21)湘0211民初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2020年10月,上诉人谢春登于委托湖南艾普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爱车巧手山河锦园汽车美容店在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经营损失进行评估。2020年10月26日,湖南艾普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估值咨询报告》。被上诉人刘云在第一次开庭时同意对合伙期间的财务进行重新审计,第二次开庭不同意重新审计。因本案合伙未清算,在被上诉人不同意重新审计时,法院应向被上诉人释明不同意重新审计的法律后果,或依职权进行审计查明双方的盈亏状况。且案涉合伙系谢春登、刘云、黄孝月三人合伙,应当追加黄孝月为当事人。故一审未查明基本事实,遗漏当事人。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21)湘0211民初80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重审。谢春登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2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羊 敏审 判 员 卢飞虎审 判 员 曹 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 河书 记 员 贺双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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