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福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404民初1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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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404民初1629号案件名称
九江福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九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九江福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莘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04民初1629号原告:九江福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东风嘉园四栋一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168599043XN。法定代表人:张颖。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亚丽,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周莘,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原告九江福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江福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江福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黎 琪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刘校宇书 记 员 刘萌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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