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慧妮没收财产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96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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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964号之一案件名称
黄慧妮没收财产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黄慧妮案件缘由
没收财产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964号之一被执行人黄慧妮,女,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黄慧妮没收财产一案,依据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406刑初6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依法立案对上述判决罚金部分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慧妮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其逾期申报财产,2021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黄慧妮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9日、8月13日、9月26日三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黄慧妮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人民银行,经查其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2021年8月11日依法启动传统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在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衡阳市住房公积金,无房产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立案执行标的145000元均未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黄慧妮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案将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乔永强审判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清铭 校对人:黄 清 铭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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