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发元与江亮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491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4913号案件名称
李发元与江亮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发元;江亮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4913号申请执行人李发元。被执行人江亮。李发元申请执行江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181民初25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亮银行存款9025元(利息和迟延利息暂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左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哲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容、赵景辉责令退赔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4277号 下一篇 黄慧妮没收财产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964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