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新鸿途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张明智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2民初50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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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2民初5000号案件名称
西安新鸿途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张明智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西安新鸿途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张明智案件缘由
修理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民初5000号 原告:张明智,男,汉族,1999年2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被告:西安新鸿途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李红岗,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第三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负责人:宋志翔,系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敬,公司员工。原告张明智与被告西安新鸿途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张明智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智撤诉。案件受理费1549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张明智负担。 审 判 员 曾 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常紫星书 记 员 张 欣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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