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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鹏与北京宏伟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112民初2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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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2民初2155号
  • 案件名称

    李建鹏与北京宏伟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1 0:00:00
  • 当事人

    李建鹏;北京宏伟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12民初2155号原告:李建鹏,男,199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被告:北京宏伟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柴厂屯村东(联航大厦)1-1690号。法定代表人:李旭。原告李建鹏(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宏伟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我工资5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我于2019年7月5日进入被告的工地工作,担任水电施工工作,双方约定我的工资为350元每天。我按时无误地完成了工作职责,但被告并未及时支付我劳动报酬,至2019年7月23日止,被告拖欠我工资5500元。我多次找被告索要,但被告一直拒绝支付。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载明被告欠电工工资5500元。下方有“韩美磊”的签字并加盖被告的公章。庭审中,原告主张在被告天津的项目内负责水电施工,韩美磊系被告的会计,并表示上述《收据》出具后,被告未支付其任何费用。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本案中,被告欠付原告工资,并向原告出具《收据》对工资数额予以确认,其应当按照《收据》载明的数额向原告支付工资,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的诉请,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北京宏伟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李建鹏工资5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北京宏伟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金额以实际发生票据为准),由北京宏伟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玮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小雨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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