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徐德金、志丹县自来水厂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625执46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执460号
  • 案件名称

    徐德金、志丹县自来水厂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志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徐德金;志丹县自来水厂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625执460号申请执行人:徐德金,男,汉族,住志丹县。被执行人:志丹县自来水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625MA6TGYA328,住所地志丹县。法定代表人:马瑞山,系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伟,男,汉族,系陕西齐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徐德金与被执行人志丹县自来水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625民初19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志丹县自来水厂赔偿徐德金66021元;并赔偿租房费损失每月800元,自2019年7月6日起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即2020年9月1日止)。案件受理费900元、鉴定费43000元,由志丹县自来水厂承担.被执行人志丹县自来水厂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志丹县自来水厂履行本案赔偿款、租房费、受理费、鉴定费共计119921元,并缴纳执行费170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625执46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0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