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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湘0482民初2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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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民初2362号
  • 案件名称

    范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范某某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2021)湘0482民初2362号范某某:你(单位)诉与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二、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向本院松柏法庭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三、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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