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创科贸易有限公司与付临门支付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1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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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1999号案件名称
邯郸市创科贸易有限公司与付临门支付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邯郸市创科贸易有限公司;付临门支付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1999号原告:邯郸市创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法定代表人:李瑞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峰,河北邑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临门支付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孔建国。原告邯郸市创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付临门支付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创科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陈 晔法官助理 杨士群书 记 员 杨士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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