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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康云、姚光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682执1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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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82执1713号
  • 案件名称

    张康云、姚光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湘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张康云;姚光松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682执1713号申请执行人:张康云,男,1992年1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被执行人:姚光松,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申请执行人张康云与被执行人姚光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执行到位16327.46元,受理费416元已执行到位。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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