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康云、姚光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682执171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682执1713号案件名称
张康云、姚光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湘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康云;姚光松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682执1713号申请执行人:张康云,男,1992年1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被执行人:姚光松,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申请执行人张康云与被执行人姚光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执行到位16327.46元,受理费416元已执行到位。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向进军、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2359号 下一篇 邯郸市创科贸易有限公司与付临门支付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19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