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泾县志诚架业有限公司、赵魁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823民初1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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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823民初1597号案件名称
安徽泾县志诚架业有限公司、赵魁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泾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安徽泾县志诚架业有限公司;赵魁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23民初1597号 原告:安徽泾县志诚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大道和汇金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沈朝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春宝,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魁,男,1986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 原告安徽泾县志诚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安徽泾县志诚架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赵魁向安徽泾县志诚架业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租赁费77849.40元;2、案件受理费由赵魁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5日,安徽泾县志诚架业有限公司与赵魁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赵魁因承建工程租赁安徽泾县志诚架业有限公司钢管等建材;2019年7月26日,双方对租赁钢管等进行结算并由赵魁签字确认,但赵魁对拖欠的租赁费至今未予支付,扣除保证金2万元,尚欠租赁费77849.40元。安徽泾县志诚架业有限公司为维护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根据安徽泾县志诚架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赵魁户籍地址泾县,未查找到赵魁下落。后本院又向**机关查询,查询到赵魁户籍已迁址到安徽省泾县,但送达人员上门送达时,获知该房屋赵魁已出售给其他人。安徽泾县志诚架业有限公司也未提供赵魁明确的下落,该公司亦不愿以公告方式向赵魁送达应诉材料。故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泾县志诚架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4元,退还原告安徽泾县志诚架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汪 璐 人民陪审员 翟光春 人民陪审员 吴小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肖钰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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